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29號上訴人 林李金枝 被上訴人 林洪素真
江宜臻田 再庭 林火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1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4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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