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11號原告 王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提出被告 凃賽琼 送達地址及能釋明被告凃賽琼住居於送達地址之證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 王得陳 之繼承系統表。
(四)提出王得陳與被告凃賽琼之結婚登記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請持本件裁定至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唐千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