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59號原告 葛勇達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李福妹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月1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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