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政道 代理人 金春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九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土地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陸萬 元│AB一六七0一五││││限公司林政道││││六││└─┴─────────┴─────────┴───────────┴────────┴────────┴──┘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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