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606號債權人 陳秀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香蘭何啟霖 之繼承人、 何再軒 即何啟霖之繼承人、 何橋軒 即何啟霖之繼承人等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何啟霖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③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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