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10號原告 曾美雲 被告 王祐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900號、111年度偵字第5901號、111年度偵字第5902號、111年度偵字第10968號、111年度偵字第10969號、111年度偵字第12357號、111年度偵字第13103號、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6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王祐翰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31號案件審理在案,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該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76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王祐翰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明潔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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