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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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盛浩
國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4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盛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中證據並所犯法條欄㈢之第19行修正為:「立之前開聯邦
銀行之帳戶……」及三之第2行修正為:「使被害人 邱淳渝
陷於錯誤……」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吳基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林淑文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