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9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27樓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號2樓
被 告 謝泳誼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9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
零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9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