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1樓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叁顆、抽頭金新台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證據部分尚有扣案之象
棋1副、骰子3顆、抽頭金新台幣20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