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信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