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明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明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明舜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袁明舜因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4年11月16日之前,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應執行刑6月及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4月之總和10月。復衡以附表所示三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03月28日│103年04月02日│103年04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6981號│第6981號│字第12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1101號│104年度嘉簡字1101號│104年度嘉簡字10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104年11月1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1101號│104年度嘉簡字1101號│104年度嘉簡字1047號││判決││││││├────┼──────────┼──────────┼──────────┤││判決│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104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884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編號1至2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第2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