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秀芬 債務人 蕭麗華 即 林蕭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