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聯成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泰豐 送達代收人 何玉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建字第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2,716,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