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86號上訴人 林叔儀 送達代收人 翁小茵 視同上訴人 林雲鵬
林雲祥 林巧溱 林叔嬅 被上訴人 林蔡玉梅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6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