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建華選任辯護人徐湘生律師被告黃廷坤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劉子玄 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 律師上列被告等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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