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天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天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天倫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查本件受刑人張天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附表編號2、3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開說明,於所裁定之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前,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即屬尚未執行完畢,而已執行部分,自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俊偉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4年1月10日下午5時│104年4月7日15時至同│104年5月11日10時許│││2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日16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6號│字第437、460號│字第437、460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玉簡字第19號│104年度玉簡字第55號│104年度玉簡字第5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6.01│104.11.30│104.11.30│├───┼────┼──────────┼──────────┼──────────┤││││││││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玉簡字第19號│104年度玉簡字第55號│104年度玉簡字第55號││判決││││││├────┼──────────┼──────────┼──────────┤││判決│104.06.23│104.12.28│104.12.28│││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488號(已執行完畢│第172號│第17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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