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