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押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英洲 原告豆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勳 原告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文權 被告 陳威全
喬閎電氣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美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吳佳育 律師 李嘉泰 律師被告 邱垂梁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3人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是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然未依法出具委任狀,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為不合法,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3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6月24日送達於原告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6日送達於原告豆府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6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並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3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見本院卷第1宗第264之1頁至第267頁),依前引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