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詹錦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敏華 間100年度訴字第462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0,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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