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8號上訴人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鄭富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2月25日送達上訴人(參見卷附送
達證書),上訴期間至100年3月17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0年3月21日始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其上訴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