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騰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4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騰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騰文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60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721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