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嚴文聰 被告 嚴家鎮
嚴榮忠 嚴文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壹仟零捌拾伍元(即土地面積344.04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應有部分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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