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 姜華 相對人 姜鍾良 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所示。
三、經查,兩造間返還房屋事件,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8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嗣聲請人對上開判決及同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之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裁判查明無訛,聲請人復未主張本件有其他法定得停止強執行之事由,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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