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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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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