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改造仿貝瑞塔手槍壹把(含彈匣壹個)、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三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貝瑞塔手槍壹把(含彈匣壹個)、子彈壹顆,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仿貝瑞塔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具殺傷力,扣案子彈則係制式口徑九MM子彈,亦具殺傷力,有該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一0九一二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因認上述槍、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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