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1號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百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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