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篤欣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篤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篤欣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3981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被告均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該署通知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拘提函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各
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足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