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22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慧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33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5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