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拘役貳拾伍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傷害、恐嚇、收受贓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前段、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