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丁曰德
訴訟代理人 蔡仲賢
被 告 黃彥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15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