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中國海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勞健保遲報之費用,並
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陸拾肆元部分,一併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中國海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
資遣費、代墊費及勞健保遲報之費用,惟均未繳納裁判費,
且未提出請求勞健保遲報費用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就其
請求勞健保遲報之費用部分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
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