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39號
原   告  吳敏純
上列原告與 許志成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修復門牌號碼臺北市○
○街32之1號3樓房屋滲漏水所需費用,並連同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陸萬陸仟零伍拾元部分,一併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滲漏水、回復原狀並賠償損害,
惟均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修復滲漏水所需費用之相關資
料,致本院無從就其請求修復滲漏水部分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
正,並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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