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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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傅家弘
上列原告因與 樊豪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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