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88號
原   告  鄭世玲
被   告  鄭盛文
       嚴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2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