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以95年度催字第348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6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甲○○○○○○ 林秋台北北門郵局│94年12月27日│163,800元│J0000000││││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