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前開期間六個月內
者,按月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於
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