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交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交簡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6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因查獲時被告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甚高,對交通安全與他人
  之生命安全危害甚大,如依檢察官與被告協商結果量處有期
  徒刑二月仍有輕縱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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