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洪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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