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4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人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蔡頤樺 、張烈昌、 張興泰 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萬9,556元(原告請求給付美金8萬2,517.45元部分,按起訴日即民國106年6月1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
30.552計算,美金8萬2,517.45元折合新臺幣252萬1,0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另原告請求之新臺幣10萬8,483元,合計為262萬9,5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7,0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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