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9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令豪指定辯護人張家豪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100號、第1101號、第1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孔令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孔令豪係址設於臺中市○區○○里○○路○○○號5樓之1壹鈞保全公司(下稱壹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壹鈞公司承攬德昌金融廣場大樓(下稱德昌金融大樓)社區之保全業務。又 陳世明 係群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獻公司)採購部經理,並代表群獻公司擔任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下稱德昌金融管委會)之管理委員法人代表。民國95年間,陳世明擔任德昌金融管委會主任委員,為方便大樓支出,而在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已改制為京城商業銀行)開設甲存支票本及帳戶(下稱系爭帳戶,戶名:德昌金融管委會,帳號:000000000000號)。孔令豪於97年間因擔任德昌金融管委會副主任委員及擔任德昌金融大樓社區之總幹事而保管系爭支票本及存摺,而「德昌金融管委會」及「陳世明」之印鑑(下稱大、小章)則分別交由住戶 趙明燈 、陳世明保管。詎孔令豪擔任德昌金融管委會之副主委及社區總幹事,受社區住戶委任處理、清償社區與各廠商間之請款事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供行使之用,基於背信、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101年7月間起至103年
1月間,以支付德昌金融大樓社區開銷費用為由,用得以橡皮擦塗改之原子筆書寫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支票號碼、面額為社區開銷支付廠商款項之金額(非附表所示之金額)之支票後,向德昌金融管委會請款,由德昌金融管委會委員用德昌金融管委會大、小章後交付予孔令豪,孔令豪取得附表所示之支票後,再以橡皮擦塗銷金額欄上之數字,而改為簽發附表所示之金額,以上開方式變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中附表編號91、159、164為 劉雯華 持有),並在變造後之附表所示之支票背面,為如附表所示由壹鈞保全公司背書,或由壹鈞保全公司、 孔令芸 共同背書,或由壹鈞保全公司、孔令芸、孔令豪共同背書,或由孔令豪單獨背書,而變造如附表所示原應支付予廠商之支票,孔令豪並同時於附表編號
153、154、167、173、181所示之5張支票上偽造之陳世明之簽名背書之私文書(其中如附表編號167、173及18
1並填上陳世明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後,挪為私用而交付予他人行使之,以上開方式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足生損害於陳世明、德昌金融大樓社區及住戶。
二、案經陳世明、劉雯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案下列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上揭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3頁正面、第75頁正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世明、劉雯華於偵查中所述大致相符(見偵字第11965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偵緝字第1100號卷第32頁至第35頁反面;偵緝字第1102號卷第32頁至第35頁反面、第41頁正反面),並有德昌金融廣之京城商業銀行客戶存提紀錄單、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陳世明之退票紀錄明細、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陳世明之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印鑑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陳世明指認孔令豪、趙明燈指認孔令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陳世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陳世明)(見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20037982號卷第11頁至第19頁、第20頁、第21頁、第22頁至第23頁、第23頁、第26頁、第2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劉雯華指認孔令豪)、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1日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見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頁、第46頁)、台南區中小企銀行德昌金融管理廣場委員會甲存帳戶印鑑卡影本、壹鈞保全公司95年12月11日核發之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偽造支票回籠票影本(見他字第230號卷第23頁、第25頁、第26頁至第103頁、第121頁至第124頁)、京城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3年2月21日(103)京城台中分字第038號函暨檢附德昌金融廣場管理委員會陳世明開立支票正反面影本、京城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3年3月20日(103)京城台中分字第054號函暨函附退票理由單(見核交字第90號卷第4頁至第61頁、第64頁至第73頁反面)、102年12月份偽造支票回籠票影本1份、德昌金融管理廣場委員會京城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甲存至晃客戶存提款紀錄單影本1份、京城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3年3月4日(103)京城台中分字第
044號函暨函附0000000號、0000000號支票正反面影本、京城商業銀行台中分行103年3月18日(103)京城台中分字第53號函暨函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壹鈞保全股份有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1年2月17日經授中字第10131667500號函暨函附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及股權轉讓合約書(見偵字第4048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41頁至第42頁、第51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9頁至第76頁、第132頁至第
142頁、第150頁至第152頁)、102年11月14日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10月至102年
9月匯出匯款憑證16紙(見偵字第11965號卷第18頁、第19頁至第34頁)、壹鈞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緝字第1102號卷第44頁至第52頁、第53頁至第55頁)等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
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其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法上所謂變造,係指不變更原有之本質,而僅就其內容,非法加以變更者而言;有價證券之變造,係指該券本身原具有價值,僅將其內容加以變更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度台上字第9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以可用橡皮擦塗銷之原子筆書寫支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後,交予德昌金融管委會用印大、小章,支票本身已具有票券價值,嗣被告取回支票後再塗改票面金額,被告所為應係變造有價證券。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變造有價證券罪、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孔令豪變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變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被告偽造陳世明之簽名背書及身分證字號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變造如附表所示共185張支票,並同時於附表編號153
、154、167、173、181所示之5張支票上偽造之陳世明之簽名背書之私文書後,挪為私用而交付予他人行使,以上開方式為違背其任務,係出於同一之犯罪目的,其中附表編號153、154、167、173、181共5張支票應係變造上開票據時同時偽造陳世明之簽名,均係以一行為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背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以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起訴書認為偽造陳世明簽名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變造有價證券係數行為、辯護人主張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與變造有價證券罪分論併罰等語,容有誤會。
㈢被告於101年7月3日至103年1月4日共簽發185張支票
,經告訴人即德昌金融管委會財務委員陳世明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指稱:給廠商的票都是當月即期的,被告都是把當月所有廠商要請款的資料、請款單、支票、財務報表,先填好再一次交給我們審核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反面),得認被告係每月基於變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而一次塗改多張票面金額,是被告自101年7月至103年1月(共19月)所為19次變造有價證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為變造有價證券185次應予分論併罰、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變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1罪,均有誤會。
㈣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乙節,然查
被告因一時財迷心竅而起貪念,事後非常懊悔而當庭表示認罪等因,就被告背信、變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本案被告變造有價證券而供給挪用之金額非微,被告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本院認應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應予說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票據此有價證券為金融交易
重要工具,被告利用擔任德昌金融管委會之副主委及社區總幹事之機會,貪圖己之利益而變造支票185張並持以行使,危害票據流通、金融秩序、告訴人及德昌金融大樓住戶之權益,並偽造簽名背書而損害陳世明權利,所生危害重大,實應予非難;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5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份:㈠按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偽造之印
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固有明文,惟按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次按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票據法第11條第
2項、第15條亦有明定。又因票據權利之行使與票據本身不能分離,於此情形法院為沒收之宣告時,僅諭知偽造部分沒收即可,不得將該紙票據全部宣告沒收,剝奪合法持有人對於真正發票人之權利(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38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應否沒收析述如下:
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5(除附表編號91、159、164外
)共182張支票為變造之支票,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未扣案如附表編號91、159、164之支票3張為變造之支票
,亦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原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惟被告此部份變造之3張支票既已轉讓交付劉雯華而行使之,而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以占有票據為必要,自不得將該支票全部予以沒收,惟其上偽造之發票日期、票據金額部分,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於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53、154、167、173、181之支票被
告偽簽「陳世明」之署押5枚於上並行使,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該偽造之署押5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該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至前開偽造署押之支票5張,雖為犯罪所用之物,然業經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且已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42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0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發票日│支票號碼│背書人│面額│備註│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新臺幣)│││├──┼─────┼────┼──────┼─────┼─────┼──────────────┤│1│101/07/3│不詳││13萬2000││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2│101/07/12│0000000││13萬2000││編號1至5所示變造之支票伍張│├──┼─────┼────┼──────┼─────┼─────┤均沒收。││3│101/07/14│0000000││13萬2000│││├──┼─────┼────┼──────┼─────┼─────┤││4│101/07/14│0000000││26萬4000│││├──┼─────┼────┼──────┼─────┼─────┤││5│101/07/13│不詳││26萬3000│││├──┼─────┼────┼──────┼─────┼─────┼──────────────┤│6│101/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7│101/08/13│0000000││24萬6000││編號6至12所示變造之支票柒張│├──┼─────┼────┼──────┼─────┼─────┤均沒收。││8│101/08/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5萬│││├──┼─────┼────┼──────┼─────┼─────┤││9│101/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10│101/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11│101/08/12│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12│101/08/12│0000000││26萬3000│││├──┼─────┼────┼──────┼─────┼─────┼──────────────┤│13│101/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14│101/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萬││編號13至22所示變造之支票拾張│├──┼─────┼────┼──────┼─────┼─────┤均沒收。││15│101/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6│101/09/14│0000000││9萬6000│││├──┼─────┼────┼──────┼─────┼─────┤││17│101/09/13│0000000││26萬4000│││├──┼─────┼────┼──────┼─────┼─────┤││18│101/09/11│0000000││9萬5500│││├──┼─────┼────┼──────┼─────┼─────┤││19│101/09/10│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 陳建杉 ││││├──┼─────┼────┼──────┼─────┼─────┤││20│101/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21│101/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22│101/09/13│0000000││26萬4000│││├──┼─────┼────┼──────┼─────┼─────┼──────────────┤│23│101/10/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24│101/10/12│0000000││13萬2000││編號23至30所示變造之支票捌張│├──┼─────┼────┼──────┼─────┼─────┤均沒收。││25│101/10/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26│101/10/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3萬8950│││├──┼─────┼────┼──────┼─────┼─────┤││27│101/10/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5萬│││├──┼─────┼────┼──────┼─────┼─────┤││28│101/10/31│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8萬│││├──┼─────┼────┼──────┼─────┼─────┤││29│101/10/31│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陳建杉││││││││││││├──┼─────┼────┼──────┼─────┼─────┤││30│101/10/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陳建杉││││├──┼─────┼────┼──────┼─────┼─────┼──────────────┤│31│101/11/30│0000000││14萬││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32│101/11/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編號31至39所示變造之支票玖張│││││陳建杉│││均沒收。│├──┼─────┼────┼──────┼─────┼─────┤││33│101/11/12│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34│101/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6萬│││├──┼─────┼────┼──────┼─────┼─────┤││35│101/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36│101/11/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9萬6000│││├──┼─────┼────┼──────┼─────┼─────┤││37│101/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38│101/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1萬6000│││├──┼─────┼────┼──────┼─────┼─────┤││39│101/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40│101/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41│101/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編號40至49所示變造之支票拾張│├──┼─────┼────┼──────┼─────┼─────┤均沒收。││42│101/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萬2000│││├──┼─────┼────┼──────┼─────┼─────┤││43│101/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9萬9000│││├──┼─────┼────┼──────┼─────┼─────┤││44│101/12/12│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0萬│││├──┼─────┼────┼──────┼─────┼─────┤││45│101/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9萬6000│││├──┼─────┼────┼──────┼─────┼─────┤││46│101/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4萬│││├──┼─────┼────┼──────┼─────┼─────┤││47│101/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9萬6000│││├──┼─────┼────┼──────┼─────┼─────┤││48│101/12/15│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9│101/12/15│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9萬│││├──┼─────┼────┼──────┼─────┼─────┼──────────────┤│50│102/0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8萬││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51│102/0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4000││編號50至59所示變造之支票拾張│├──┼─────┼────┼──────┼─────┼─────┤均沒收。││52│102/0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9萬9000│││├──┼─────┼────┼──────┼─────┼─────┤││53│102/0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9萬6000│││├──┼─────┼────┼──────┼─────┼─────┤││54│102/0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6萬│││├──┼─────┼────┼──────┼─────┼─────┤││55│102/01/14│0000000││11萬│││├──┼─────┼────┼──────┼─────┼─────┤││56│102/01/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57│102/0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6萬│││├──┼─────┼────┼──────┼─────┼─────┤││58│102/0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陳建杉││││├──┼─────┼────┼──────┼─────┼─────┤││59│102/0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0萬6000│││├──┼─────┼────┼──────┼─────┼─────┼──────────────┤│60│102/02/28│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5萬││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孔令芸│││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60至67所示變造之支票捌張││61│102/0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8萬││均沒收。│├──┼─────┼────┼──────┼─────┼─────┤││62│102/0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63│102/02/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8萬6000│││├──┼─────┼────┼──────┼─────┼─────┤││64│102/02/05│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1萬2000│││├──┼─────┼────┼──────┼─────┼─────┤││65│102/02/15│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66│102/0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67│102/0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0萬6000│││├──┼─────┼────┼──────┼─────┼─────┼──────────────┤│68│102/03/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9萬9000││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69│102/03/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編號68至77所示變造之支票拾張│││││陳建杉│││均沒收。│├──┼─────┼────┼──────┼─────┼─────┤││70│102/03/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71│102/03/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 黃永龍 陳建杉││││├──┼─────┼────┼──────┼─────┼─────┤││72│102/03/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9萬│││├──┼─────┼────┼──────┼─────┼─────┤││73│102/03/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6萬│││├──┼─────┼────┼──────┼─────┼─────┤││74│102/03/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75│102/03/31│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0萬│││├──┼─────┼────┼──────┼─────┼─────┤││76│102/03/31│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77│102/03/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78│102/04/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4萬6000││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79│102/04/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2萬││編號78至83所示變造之支票 陸張 │││││孔令芸│││均沒收。│├──┼─────┼────┼──────┼─────┼─────┤││80│102/04/12│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9萬6000│││││││陳建杉││││├──┼─────┼────┼──────┼─────┼─────┤││81│102/04/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82│102/04/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83│102/04/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84│102/05/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陳建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84至90所示變造之支票柒張││85│102/05/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91所│││││孔令芸孔令豪│││示變造之支票上有關發票日期「│├──┼─────┼────┼──────┼─────┼─────┤102/05/12」、票據金額新臺幣││86│102/05/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8萬││「伍拾萬元整」之部份均沒收。│├──┼─────┼────┼──────┼─────┼─────┤││87│102/05/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88│102/05/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孔令芸││││├──┼─────┼────┼──────┼─────┼─────┤││89│102/05/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6萬│││├──┼─────┼────┼──────┼─────┼─────┤││90│102/05/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孔令芸││││├──┼─────┼────┼──────┼─────┼─────┤││91│102/05/12│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50萬│未兌現││││││││劉雯華持有││├──┼─────┼────┼──────┼─────┼─────┼──────────────┤│92│102/06/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陳建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92至102所示變造之支票拾││93│102/06/13│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壹張均沒收。│││││陳建杉││││├──┼─────┼────┼──────┼─────┼─────┤││94│102/06/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0萬│││├──┼─────┼────┼──────┼─────┼─────┤││95│102/06/14│0000000│壹鈞保全供司│49萬│││││││孔令芸││││├──┼─────┼────┼──────┼─────┼─────┤││96│102/06/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孔令芸孔令豪││││├──┼─────┼────┼──────┼─────┼─────┤││97│102/06/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陳建杉││││├──┼─────┼────┼──────┼─────┼─────┤││98│102/06/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8萬5000│││││││陳建杉││││├──┼─────┼────┼──────┼─────┼─────┤││99│102/06/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孔令芸││││├──┼─────┼────┼──────┼─────┼─────┤││100│102/06/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01│102/06/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4萬│││││││孔令芸││││├──┼─────┼────┼──────┼─────┼─────┤││102│102/06/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孔令芸││││├──┼─────┼────┼──────┼─────┼─────┼──────────────┤│103│102/07/10│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孔令芸│││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03至114所示變造之支票││104│102/07/02│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9萬││拾貳張均沒收。│├──┼─────┼────┼──────┼─────┼─────┤││105│102/07/12│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孔令芸││││├──┼─────┼────┼──────┼─────┼─────┤││106│102/07/12│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陳建杉││││├──┼─────┼────┼──────┼─────┼─────┤││107│102/07/12│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8萬│││││││陳建杉││││├──┼─────┼────┼──────┼─────┼─────┤││108│102/07/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孔令芸││││├──┼─────┼────┼──────┼─────┼─────┤││109│102/07/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孔令芸││││├──┼─────┼────┼──────┼─────┼─────┤││110│102/07/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11│102/07/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12│102/07/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 簡威宇 ││││├──┼─────┼────┼──────┼─────┼─────┤││113│102/07/30│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14│102/07/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0萬│││├──┼─────┼────┼──────┼─────┼─────┼──────────────┤│115│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8萬6000││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陳建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15至125所示變造之支票││116│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拾壹張均沒收。│├──┼─────┼────┼──────┼─────┼─────┤││117│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56萬│││││││陳建杉││││├──┼─────┼────┼──────┼─────┼─────┤││118│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4萬│││││││陳建杉││││├──┼─────┼────┼──────┼─────┼─────┤││119│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陳建杉││││├──┼─────┼────┼──────┼─────┼─────┤││120│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5萬6000│││├──┼─────┼────┼──────┼─────┼─────┤││121│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22│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8萬│││├──┼─────┼────┼──────┼─────┼─────┤││123│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24│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25│102/08/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0萬│││││││孔令芸││││├──┼─────┼────┼──────┼─────┼─────┼──────────────┤│126│102/09/10│0000000││4萬││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未扣案如附表││127│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9萬800││編號126至139所示變造之支票│├──┼─────┼────┼──────┼─────┼─────┤拾肆張均沒收。││128│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8萬│││││││孔令芸孔令豪││││├──┼─────┼────┼──────┼─────┼─────┤││129│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孔令芸││││├──┼─────┼────┼──────┼─────┼─────┤││130│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31│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8萬│││││││陳建杉││││├──┼─────┼────┼──────┼─────┼─────┤││132│102/09/14│0000000│孔令豪│20萬│││├──┼─────┼────┼──────┼─────┼─────┤││133│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5萬│││││││孔令芸││││├──┼─────┼────┼──────┼─────┼─────┤││134│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陳建杉││││├──┼─────┼────┼──────┼─────┼─────┤││135│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8萬│││││││孔令芸││││├──┼─────┼────┼──────┼─────┼─────┤││136│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37│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54萬8000│││││││陳建杉││││├──┼─────┼────┼──────┼─────┼─────┤││138│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陳建杉││││├──┼─────┼────┼──────┼─────┼─────┤││139│102/09/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2萬│││││││陳建杉││││├──┼─────┼────┼──────┼─────┼─────┼──────────────┤│140│102/10/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未扣案如附表││141│102/10/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9萬8000││編號140至148所示變造之支票│├──┼─────┼────┼──────┼─────┼─────┤玖張均沒收。││142│102/10/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43│102/10/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44│102/10/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145│102/10/14│0000000││56萬│未兌現││├──┼─────┼────┼──────┼─────┼─────┤││146│102/10/14│0000000││46萬│未兌現││├──┼─────┼────┼──────┼─────┼─────┤││147│102/10/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2萬│未兌現││││││孔令芸孔令豪││││├──┼─────┼────┼──────┼─────┼─────┤││148│102/10/28│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58萬│未兌現││││││孔令芸││││├──┼─────┼────┼──────┼─────┼─────┼──────────────┤│149│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52萬│未兌現│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孔令芸孔令豪│││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49至158、編號160至16││150│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73萬│未兌現│3所示變造之支票拾肆張及偽造│││││孔令芸│││之「陳世明」署押共貳枚,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59所示││151│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未兌現│變造之支票上有關發票日期「10│││││陳建杉│││2/11/14」、票據金額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元整」、編號164││152│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3萬│未兌現│所示變造之支票上有關發票日期│││││陳建杉│││「102/11/28」、票據金額新臺│├──┼─────┼────┼──────┼─────┼─────┤幣「拾捌萬元整」之部份均沒收││153│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9萬│未兌現│。│││││陳建杉陳世明││││├──┼─────┼────┼──────┼─────┼─────┤││154│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79萬│未兌現││││││陳建杉陳世明││││├──┼─────┼────┼──────┼─────┼─────┤││155│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未兌現││││││孔令芸孔令豪││││├──┼─────┼────┼──────┼─────┼─────┤││156│102/11/2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8萬│未兌現││├──┼─────┼────┼──────┼─────┼─────┤││157│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未兌現││├──┼─────┼────┼──────┼─────┼─────┤││158│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未兌現││├──┼─────┼────┼──────┼─────┼─────┤││159│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5萬4000│未兌現││││││││劉雯華持有││├──┼─────┼────┼──────┼─────┼─────┤││160│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3萬│未兌現││├──┼─────┼────┼──────┼─────┼─────┤││161│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未兌現││├──┼─────┼────┼──────┼─────┼─────┤││162│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未兌現││├──┼─────┼────┼──────┼─────┼─────┤││163│102/1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1萬│未兌現││├──┼─────┼────┼──────┼─────┼─────┤││164│102/11/28│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8萬│未兌現││││││││劉雯華持有││├──┼─────┼────┼──────┼─────┼─────┼──────────────┤│165│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未兌現│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166│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未兌現│編號165至183所示變造之支票│├──┼─────┼────┼──────┼─────┼─────┤拾玖張及偽造之「陳世明」署押││167│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6萬│未兌現│共叁枚,均沒收。│││││陳世明(並記││││││││載陳世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68│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9萬│未兌現││├──┼─────┼────┼──────┼─────┼─────┤││169│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4萬│未兌現││││││陳建杉││││├──┼─────┼────┼──────┼─────┼─────┤││170│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未兌現││││││陳建杉││││├──┼─────┼────┼──────┼─────┼─────┤││171│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72萬│未兌現││├──┼─────┼────┼──────┼─────┼─────┤││172│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78萬│未兌現││├──┼─────┼────┼──────┼─────┼─────┤││173│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80萬│未兌現││││││陳世明(並記││││││││載陳世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74│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未兌現││├──┼─────┼────┼──────┼─────┼─────┤││175│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7萬│未兌現││││││陳建杉││││├──┼─────┼────┼──────┼─────┼─────┤││176│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56萬│未兌現││││││陳建杉││││├──┼─────┼────┼──────┼─────┼─────┤││177│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78萬│未兌現││││││陳建杉││││├──┼─────┼────┼──────┼─────┼─────┤││178│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萬8000│未兌現││├──┼─────┼────┼──────┼─────┼─────┤││179│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56萬│未兌現││││││陳建杉││││├──┼─────┼────┼──────┼─────┼─────┤││180│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46萬│未兌現││││││陳建杉││││├──┼─────┼────┼──────┼─────┼─────┤││181│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35萬│未兌現││││││陳世明(並記││││││││載陳世明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82│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67萬│未兌現││├──┼─────┼────┼──────┼─────┼─────┤││183│102/12/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36萬│未兌現││├──┼─────┼────┼──────┼─────┼─────┼──────────────┤│184│103/01/10│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10萬│未兌現│孔令豪犯變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185│103/01/14│0000000│壹鈞保全公司│26萬4000│未兌現│編號184至185所示變造之支票││││││││貳張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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