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緝字第317號
106年度訴字第479號106年度訴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碧鳳選任辯護人繆昕翰律師【106年度訴字第479號追加案件之選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305號)、移送併辦(105年度偵緝字第1827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825號、105年度偵緝字第182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6、7、8中有關「邸荏署名壹枚」沒收之記載均屬贅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附表一】編號6、7、8中有關「邸荏署名壹枚」沒收之記載,顯均係贅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