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南投簡易庭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三○號,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固不否認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二十二時許,駕駛其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NGUYENBALAN(越南人,音譯簡稱 阮柏林 )及VOUNGTRONGBANG(越南人,音譯簡稱 王中平 )及車號為000-000號輕型機車,在南投市○○○路公墓旁為警查獲之事實,惟仍辯稱:我是被冤枉的,我沒牽人家的機車,我是送人家去工廠,機車是越南人牽的並要求我送他們一程,並請求傳喚查獲現場警員 王建雄 應訊云云。惟查,被告之上開竊盜犯行,業據證人阮柏林及王中平迭於警訊、偵查再三證述明確。另本院調查時,查獲之員警證人 陳振嵐 證稱:「(問: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晚間有無在工業北路臨檢到在庭上訴人之車輛,情況為何?)答:有,我們是當日晚間十點半左右,發現上訴人車輛在行進間,發現該箱型車之後車門未關緊,另發現其車載有一機車,我們將之攔檢,發現其有可疑,發現車內除有一機車外,另有二名外勞,那二名外勞無法以國語溝通,我們攔檢後,遂對外勞及上訴人加以詢問,當時我們先問上訴人,機車是何人所有,上訴人稱機車是外勞要他幫忙他們載機車回公司的。外勞說機車不是他們的,是他們上車前就有的。後來我們將他們這三人帶回派出所,並找車主,車主稱該機車送朋友 謝明珠 了,後來我們又去找車主所稱之謝姓朋友。謝明珠稱該機車係放在夜市那邊,機車已壞掉了。後我們請謝明珠對扣案機車進行確認,謝明珠明白指稱該機車係其所有機車無誤。我們後請謝明珠領回該機車,而被告等三人則互推責任,我們遂將本案移送三組處理。謝明珠雖稱該機車無法騎乘才放在夜市,然其並未明稱他不要這部機車了,另我們有在箱型車上發現一外勞之腳踏車。(問:機車在箱型車上有無固定?)答:有,當時以繩子綁住。(問:查獲當時外勞神色為何?)答:因天色昏暗,我看不清楚,我質問他們機車是何人的,他們說不是他們的。」等語屬實,被告雖辯以前情,然依證人陳振嵐於本院庭訊證述時,即已具體指明當時查獲之阮柏林及王中平無法以國語溝通,必須由通譯翻譯後,始能與之溝通,顯見此二人無法以語言跟本國人民為互動。按依一般社會常情,竊取他人之機車,無非係當成代步工具,抑或尋求銷贓管道而換取金錢,本件系爭輕型機車於查獲當時,係處於故障狀態而無法為使用,乃停放於南投市○○里○○○路○街○○○號旁,此有證人謝明珠證述明確在卷(見偵查卷第七頁背面),另再參酌本件於偵查中經查獲之警員王建雄實際以機車碼錶測量距離,「查獲地點與系爭機車失竊時所停放之位置,與上開證人王中平與阮柏林散步地點約有三公里,而與證人王中平與阮柏林所服務於南投市○○○路○○○號之唐州公司約距三點八公里,又該公司之門禁時間為二十二時三十分,該路段均係上坡」,此有王建雄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書附卷可稽,審酌上開實際情況,衡諸常情,證人王中平及阮柏林二人在我國均無法以我國語言與一般民眾溝通,而尋求銷贓管道,又依其二人所服務之唐州公司與查獲之地點有三點八公里之遙,均為上坡路段,又被告與證人王中平及阮柏林於警訊中均一致供稱,彼此相遇地點為南投市○○○路及時間為晚上二十二時十五分許(見偵查卷第七頁、第十二頁、第十四頁背面),則在所查獲時間與所服務之公司門禁時間如此緊接情形下,根本無法尋找藏匿機車之場所,且系爭機車又無法具體騎乘,在無法實際騎乘及藏匿且難以尋求銷贓管道情形下,殊難想像一般人在這種情況下仍有竊取系爭機車之犯意,是對其二人而言,顯無竊取系爭機車之動機與目的,故證人王中平與阮柏林於警訊中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堪以採信。被告於本院庭訊辯稱前詞,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及照片二張在卷可佐,是以,被告確有竊盜之犯行,已臻明確。原審以被告竊盜犯行,判處被告拘役五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被告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丁智慧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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