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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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錫章具保人林依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依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錫章前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林依岡依本院之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4日繳納保證金50萬元後停止羈押釋放。嗣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12年10月、10年9月、10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該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557號就有期徒刑10年9月、10年8月之部分改判無罪,其餘上訴駁回,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其後,被告就前開駁回之部分再為上訴,案經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8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錄表在卷可按。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且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依具保人之住所地發函通知其應帶同被告於指定日期前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員警職務報告、屏東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2348號執行傳票、拘票、執行結果報告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具保人戶籍資料、屏東地檢108年3月25日屏檢文常108執2348字第1089011034號函暨其附之通知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具保人及被告之執行案件管理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在卷可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基上,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