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79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清山律師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95年1月17日及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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