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宏達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家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宏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宏達前犯家庭暴力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依執行機關考評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或「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之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上重訴字第15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諭知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應禁止家庭暴力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所定事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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