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 王永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義王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地方法院第二審合議庭所為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即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洪堯讚法官楊忠城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