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敦羣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與被害人並非熟識,僅因看到被害人覺得高興、親切即會想擁抱、親吻被害人,且前已有持械恐嚇、攻擊他人之前科紀錄,均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8月14日裁定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無其他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共安全,及為確保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遂,本院因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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