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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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7號原告 吳侞頮 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24日及同年10月8日分別送達原告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二紙(本院卷第30-1頁及第31頁)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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