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蘇炳璁 被告 吳秀芬
吳俊鴻 吳清華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吳秀芬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