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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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 李彥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聲請人裕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權利標的為相對人 謝美麗 (原名: 謝妤安 )之所有權?亦是農育權?。
二、承上,若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權利標的為相對人謝美麗(原名:謝妤安)之所有權,則請提出以相對人所有權設定抵押權之相關證明文件(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之權利標的為農育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